人民日报客户端 邱耀洲 董宇
天津港“8·12”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已经过去两周,事故的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。
很多人关心,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怎样的惩处?我国现行刑法中设有危险品肇事罪,规定违反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,在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七年太轻了,建议加大处罚力度
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对刑法修正案(九)三审稿进行审议。在今天的分组讨论中,多名委员提出修改相关规定,增加危险品肇事罪的刑期。
沈春耀委员说,天津港事故损失极其惨烈,后果极为严重,教训也是极为深刻的。目前刑法中的相关规定,18年来一直没有变动。
他表示,像这样的案件,最高判三到七年,恐怕向牺牲者、受害人亲属、向国人、向全社会都说不过去,太轻了。对此,他建议加大处罚的力度。
危险物品监管失职,也该纳入刑责
在天津港事故中,涉事企业的环评、安评饱受争议,有关部门对危化品的监管也存在漏洞。
沈春耀委员提出,现行刑法中缺少对危险物品监管失职的相关法律。刑法第408条是关于渎职犯罪的,明确了在环保领域若发生渎职行为,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沈春耀认为,在安全生产方面也应该考虑一下,社会普遍关注的安评、环评、规划等,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不可或缺。
沈跃跃副委员长提出,天津港事故损失特别惨重,教训特别惨痛,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害。如果法律能够对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加大处罚力度,既对社会有个交待,也能够警示和预防这方面的犯罪。